事项名称 |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 ||||||||
申请条件 |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后,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 | √ | ||||||||
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纳税人留存备查 | ||||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2 份 | 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 | |||||||
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复印件 | √ | ||||||||
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后,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1.5.26-1.5.27《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空表).xlsx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1.5.26-1.5.27《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 (表样).xlsx | 否 | 1次 | 一级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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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 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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