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名称 |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 ||||||||
申请条件 |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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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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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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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信息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 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 | √ | |||||||
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纳税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信息变更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1.1.3《变更税务登记表》(空表).docx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1.1.3《变更税务登记表》(表样).docx | 否 | 0次 | 四级 | 是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章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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