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概述(区县级适用)】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 育附加的缴纳义务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税额为计费依据,费率分别为 3%、2%,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1.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 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 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 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 投资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 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 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 实际投入的,可按相关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5. 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免于 零申报。
【操作流程】
登录→青海省电子税务局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填写申报表
附加税申报表→填写相关信息→申报
办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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