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8...
机构信息
地区: 海南
分类: 政府机构 > 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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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电话: (0898)65339710
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9楼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8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简称省金融监管局)是主管全省金融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加挂海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牌子。

第三条 省金融监管局贯彻执行党中央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金融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起草地方性金融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推进全省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政策建议。

(二)协助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琼机构做好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在琼落实。协调联系服务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琼机构、各类金融机构。

(三)统筹推进全省金融发展环境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现代金融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进入进驻。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和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健全金融发展服务体系。

(四)研究分析国家有关金融政策、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全省金融运行情况。引导、协调金融机构运用各种金融平台和工具,为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项目、重点区域和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五)协调推动建立与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金融开放模式。综合协调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建设,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六)承担属地金融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强化对全省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机构(含农民资金机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牵头负责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建立金融信息共享、金融风险防范处置、业务发展联系机制,维护本省金融安全稳定。

(八)指导推动全省金融市场、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组织推进本省全方位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指导、规范各类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发展。

(九)统筹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协调推动企业发行各类债券融资工具。指导推动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发展。

(十)统筹推动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和科技金融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金融扶贫工作。

(十一)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协调推动全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创新和发展。

(十二)推进全省地方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十三)指导、协调全省金融人才资源开发和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省金融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处理、信息综合、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督查督办、安全保卫及办公系统平台、网站的日常运转和维护管理;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金融扶贫工作;负责机关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金融人才资源开发和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二)自贸金融发展处(研究室)。研究起草本省地方性金融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全省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金融业改革开放,研究提出优化金融服务和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相适应的金融开放模式。综合协调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建设,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推动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和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研究分析国家有关金融政策、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全省金融运行情况。统筹研究制定鼓励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推进本省金融创新发展。

(三)金融风险管理处(审计处)。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协助和支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琼机构对各银行保险业、证券期货业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以及防范、处置、化解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问题;负责建立健全本省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体系,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科技服务、数据共享及维护工作;负责本部门信访和维稳工作;推进全省地方金融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社会信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内部审计工作。

(四)金融监管一处。承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和驻琼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引导推动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等非银机构的改革、创新和发展。依法监督管理本省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以及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机构等;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对上述机构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协助开展涉及监管职责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和相关信访工作,制定相关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协调处置金融风险事件。

(五)金融监管二处。承担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和驻琼证券、期货、基金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指导推动本省金融市场、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组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协调推动企业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指导推动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发展。依法监督管理本省辖区内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社会众筹机构、投资公司等;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对上述机构(场所)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协助开展涉及监管职责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和相关信访工作,制定相关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协调处置金融风险事件。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

 第五条 省金融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设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1名,其中:正处级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5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 4 月 4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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