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功能概述(区县级局适用)】
1.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 税,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受理后,进行清税,限时办结。清税完毕后根据清税结果向 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 不适用该事项。
2.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在税务机关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 商户,需要《清税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 有关表单信息,确认登记信息,进行税务管理,办理清税事宜。
【操作流程】
登录→青海省电子税务局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预检→当期申报→我要申报→申报→确定→填写信息→申报→申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