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北京 > 东城区 |
分类: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所属行业: | 食药监 |
一. 数据分类
数据查询页面内容按业务类型分为六大类:
· 药品
· 医疗器械
· 保健食品
· 化妆品
· 广告
· 其它
点击任一分类下的数据库进入数据查询及数据内容列表页面。
二. 快速查询
快速查询,选择数据库后只需输入关键字,可对所选数据库进行多项内容的快速查询。操作步骤如下(以国产药品数据库为例):
1. 点击选择业务类别【药品】,下面 列出该分类下的所有数据库;
2. 点击选择数据库【国产药品】,下面列出该数据库包含的子类 ;
3. 选择下拉菜单中的某一数据库子类(如选择"不限制"即从整个数据库中查找);
4. 输入关键字,点击【查询】按钮,在查询结果内容列表区域列出所有包含该关键 字的数据,点击任意一条记录均可以查看其详细信息。
三. 高级查询
高级查询,即针对选择的数据库或数据库子分类,根据提示输入各项相应的查询信息,可更精确地查询到具体内容。操作步骤如下(以国产药品数据库为例):
1. 按照快速查询的1、2、3的步骤选择要查询的数据库子类
2. 在高级查询窗口内可输入一项或多项关键字;
3. 点击【查询】按钮,在查询结果内容列表区域列出符合输入条件的结果;
4. 点击任意一条记录,可以查看其详细信息。
注:在使用高级查询时,输入多项关键字,查询结果内容列表区域只将同时满足输入条件的数据列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