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 ||||||||
申请条件 |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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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3.21.5《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表样).docx2份 | 1.网上办理时在线填报,需上传资料应上传原件的电子件。2.窗口办理时,由税务机关打印出表单由自然人或扣缴义务人签章确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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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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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 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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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证券机构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3.21.5《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空表).docx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名称 | 3.21.5《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表样).docx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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