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 ||||||||
申请条件 |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 月31 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填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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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份 | 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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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次年3月31日前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3.21.6《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空表).docx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3.21.6《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样表).docx | 否 | 1次 | 一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第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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