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说明

安徽省税务局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说明

41132020-04-04 08:33  95商服网
事项名称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申请条件 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3.21.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表样).docx2份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3.21.7《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空表).docx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3.21.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表样).docx 0次 四级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1999年第27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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