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 ||||||||
申请条件 | 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按月填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向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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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3.21.8《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表样).docx2份 | 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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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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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 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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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扣缴义务人扣缴的A 种股票税款,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5 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 日起10 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扣缴的B种股票税款,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10 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 日起10 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1 日起10 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3.21.8《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空表).docx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3.21.8《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表样).docx | 否 | 1次 | 一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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