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车船税申报 | ||||||||
申请条件 | 应税车辆、船舶未被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填报《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申报。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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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2份 |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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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 | 适用于对车辆进行申报的纳税人 | √ | |||||||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 | 适用于对船舶进行申报的纳税人 | √ | |||||||
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期限为每年12月31日之前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3.13.1《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空表).docx3.13.1《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空表).docx3.13.1《车船税纳税申报表》(空表).docx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3.13.1《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表样).docx3.13.1《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表样).docx3.13.1《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表样).docx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第43号)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法〔2019〕121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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