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消费税申报(电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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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电池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电池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消费税申报表、附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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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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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份 |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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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 | √ | |||||||
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对应所属期申报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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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3.2.1《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空表).doc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3.2.1《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表样).doc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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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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