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
申请条件 |
受托方代理委托方企业出口业务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给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业务如发生在受托方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的,按规定不予出具证明。 受托方代理委托方企业出口业务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 | √ | |
|
|
|
|
√ | √ | |
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7.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表样).xls及申报电子数据 |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3.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
√ | |
|
|||||
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 √ | |
|
||||||
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 √ | |
|
||||||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 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税货物 | |
√ | |
|||||
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
||||||||
结果名称 | 7.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空表).doc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7.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表样).doc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2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 年 12 月 28 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6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4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中国政务服务信息查询网】由95商服网搜集整理,内容涵盖了国内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区及所有地级市的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是目前互联网上最齐全的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咨询和办事导航网站,欢迎广大网友们查询。如果本网站提供的服务信息和办事指南存在问题,请在直接下面留言,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