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申报 | ||||||||
申请条件 |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外购零税率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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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3.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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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表样.xls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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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表样) .doc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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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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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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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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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复 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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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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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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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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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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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复印件 | 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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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复印 |
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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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 |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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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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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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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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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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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服务的,收齐有关凭证后,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一类企业)、10个工作日(二类企业)、15个工作日(三类企业)、20个工作日(四类企业) | ||||||||
结果名称 | 7.2.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空表).doc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7.2.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表样).doc | 否 | 0次 | 四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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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纸化企业网上办理深度四级,到现场次数0次;非无纸化企业网上办理深度二级,到现场次数1次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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