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服务管理、规范运作程序、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区政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服务项目的流程管理。
第二条 凡在中心设立行政服务窗口的单位,对需要办理行政服务的事项实行“六公开”,即:公开行政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行政服务依据,公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和公开收费标准。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派驻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接到服务对象申报的事项后,根据项目内容,分类办理:
1、即时办理制:凡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应当场办结。
2、承诺办理制:凡需要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勘察等申请事项,派驻工作人员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工作时限出具受理通知单;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应及时联系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审核勘察等审查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内,凭受理通知单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承诺时限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3、联合办理制:凡涉及到2个以上部门的联合行政服务事项,由牵头单位受理并牵头办理。牵头单位的服务窗口受理后,应立即组织或由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审,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内,可凭受理通知单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
4、上报办理制:凡需报上级行政服务的申请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上报件所必备的事项,出具受理通知单。同时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办理情况及结果应及时报中心。
5.综合代理制。对政务服务项目少、申办件常年发生次数少的若干部门,在中心设立综合代理窗口收受申办件,并按规定的程序转送有关部门办理,办理完毕后再通过综合代理窗口统一交付。
第四条 凡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事项,由派驻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或当日认定为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当场或当日向服务对象做出明确答复并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如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决定的,可先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明确意见,如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投诉。
第五条 凡进入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中心窗口出具受理通知单、《不予办理通知书》均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窗口留存,第二联报中心备案,第三联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凭受理通知单交费、领证。
第六条凡进入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收费的,一律由代理银行设立在中心的收费窗口统一收取,所收资金直接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七条凡在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直接承办和协调相关事宜。对窗口或中心转交的各类行政服务事项,必须落实专门人员按时按要求办理并办结。对进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各单位授予其他相应的责权,做到既受理又办理。凡是在中心办理的项目,原单位内不得再行受理,否则以违纪行为论处。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