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
【享受主体】
开展上述业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