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费及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金融业纳税人
【享受条件】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执行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