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相关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
【享受条件】
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执行时间】
2018年9月20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