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申请条件】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事项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资金,由退税代理机构向境外旅客垫付后,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月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二十四条
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应于每月15日前,通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将上月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金额生成《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附件6),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的依据。同时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三)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
2份 |
电子数据1份 |
【办理地点】
1.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场所)
2.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5.退税代理机构应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2)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3)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