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基金。
【设定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第一条第二款
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调控下限时,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设立专项账户存储,经国家批准后使用,主要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及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等方面。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 |
2份 |
无 |
【办理地点】
1.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场所)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缴纳义务人注意事项】
1.缴纳义务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纳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纳义务人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
5.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风险准备金。按季度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于每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缴纳,按年度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于每年1月20日前进行申报缴纳。具体缴纳方式由缴纳义务人报征收机关核准。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6.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实行汇总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