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复核
【申请条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设定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税务机关应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结合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执业质量检查、业务信息质量等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或信用记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提交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复核。省税务机关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逐级传递至受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由受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告知申请人。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复核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
1份 |
无 |
【办理地点】
黑龙江省税务局(哈尔滨市东大直街190号)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5:30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申请人对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