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全文)

河北雄安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全文)

52152020-03-06 10:00  95商服网

河北雄安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雄安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预防、妥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构建安全韧性的保障体系,建设安全雄安。

1.2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2.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1.2.4《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

1.2.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2.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1.2.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2.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2.9《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2.10《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11《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2.12《河北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施办法》

1.2.13《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14《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2.15《雄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由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处置、新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3.2由新区管委会负责处置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1.3.3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3.4需要新区管委会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新区有关部门、三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1.4.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新区党工委领导、管委会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4.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救援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1.4.6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推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整合新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理念、技术和装备,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5事故分类分级

1.5.1事故分类

新区潜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上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城镇燃气事故等。可能会发生以下伤害类型: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

1.5.2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应急预案体系

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基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四大类组成。

1.6.1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包括《雄安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领域其他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雄安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新区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性文件,是《雄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子预案。新区安全监管局、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消防救援筹备组等部门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分别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建设工程事故、燃气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上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等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特别是针对新区大规模开工建设的实际情况,新区规划建设局要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做好大规模开工建设期间突发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1.6.2县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参照新区有关做法,结合各县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应包括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等。

1.6.3基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各乡、镇应根据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根据职能,协助乡、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6.4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2.1.1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常务副总指挥: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副总指挥: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员:新区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安全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宣传中心、雄安集团、消防救援筹备组、气象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雄安电力公司、雄安铁塔公司、雄安移动公司、雄安联通公司、雄安电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

2.1.2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新区安全监管局,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3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现场指挥部指挥官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负责同志担任,一般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指挥官、事发地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官。在新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指挥部担负事故应急救援活动的前沿指挥,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贯彻传达上级指令和报送事故现场信息。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为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环节要求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常设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医疗卫生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宣传组、治安疏导组、调查评估组、涉外事务组、专家组、交通运输组、环境保护组、气象服务保障组等。

2.2工作职责

2.2.1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

(1)在雄安新区应急委员会领导下,研究部署、指挥协调雄安新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处置、救援工作。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完成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2.2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各县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4)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5)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2.2.3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石油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消防部门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和救援;负责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综合管理工作。

(2)新区党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传达上级相关指示精神,根据工作职责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相关工作事宜。

(3)新区党群工作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港澳人员、台湾同胞的相关工作事宜。

(4)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组织、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做好石油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新区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做好通讯保障应急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资金支持。

(5)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新区燃气、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物业管理从业单位、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交通运输、水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6)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医疗卫生系统、文化体育行业、民政系统、农业、渔业、水利、旅游景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供水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后期处置工作。

(7)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负责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8)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9)新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现场的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等工作。

(10)新区宣传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舆论引导等工作。

(11)新区消防救援筹备组: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工作,并在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2)新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数据。

(13)新区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讯保障应急工作。

(14)雄安集团:负责所辖企业、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雄安电力公司: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为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16)新区铁塔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做好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2.4相关应急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新区有关部门、事发地县政府、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新区行业主管部门或消防救援筹备组牵头,新区安全监管局、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公安局、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供电、供水、通讯、燃气等企业,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应急救援、危险源控制、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并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政府牵头,新区相关部门、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4)医疗卫生组:由新区公共服务局牵头,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5)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县政府牵头,新区有关部门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新闻宣传组:由新区宣传中心牵头,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统一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客观公布事故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7)治安疏导组:由新区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政府、涉事单位配合成立,组织警力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

(8)调查评估组:由新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新区纪检监察组、有关部门、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及时查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9)涉外事务组:由新区党政办公室牵头,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安局、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或港澳台的,及时通报有关国家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10)专家组:由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新区有关部门选派的应急专家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分析、研判事故情况,为现场指挥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11)交通运输组:由新区规划建设局牵头,新区公安局、事发地县政府、有关运输企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援物资等。

(12)环境保护组:由新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成立,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监控潜在危害。

(13)气象服务保障组:由新区气象局牵头成立,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监测事发地现场气象要素数据并提供气象预报预警服务,为事故处置救援、人员疏散、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专业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要结合应急处置特点和应急资源情况,预先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应急组织协调能力和反应时效。

3. 响应与处置

3.1风险防控

3.1.1严格落实《河北雄安新区起步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专项规划》,在新区发展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新区安全水平。

3.1.2新区有关部门、各县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实现安全生产总体状况与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

3.1.3各县政府要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村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1.4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1)新区各部门、各县政府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对重大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2)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消防火灾、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的日常安全监管。

(3)新区各部门、各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3.2.2预警

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1)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等级(一级):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橙色等级(二级):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黄色等级(三级):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蓝色等级(四级):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可以预警的事故灾难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新区管委会或经管委会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发布前要进行严格审查,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要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一级、二级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或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被授权的领导签发,三级、四级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或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的分管领导签发。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雄安官网、“雄安发布”公众号等进行发布。新区有关部门、各县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新区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要及时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及时报请新区管委会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事发地县政府要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新区管委会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3.2.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新区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新区管委会。要立即通知本预案规定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3.2.4解除预警措施

当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有关部门和县政府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响应分级

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

3.3.1一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由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国家、省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积极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3.2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跨县域、跨部门,事态较为复杂、敏感,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新区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新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

3.3.3三级应急响应。发生其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新区分管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新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

3.3.4四级应急响应。发生超出县委、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新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由新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救援。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开展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工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升级准备。

3.4应急处置与救援

3.4.1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和时限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报告后,立即报告新区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安全监管局:0312—5620690)和管委会总值班室(0312—5621000),并逐级上报至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及管委会其他相关领导,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省政府值班室(0311—87902680)和省应急管理厅(0311—87908255)。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必须在20分钟内向新区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安全监管局)和管委会总值班室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新区安全监管局和管委会总值班室在30分钟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向新区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安全监管局)和管委会总值班室报告。新区安全监管局和管委会总值班室在2小时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府值班室报告。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要主动向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县政府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等。

3.4.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2)事发地的乡、镇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组织事发单位控制危险源,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向事发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信息。

(3)事发地县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3.4.3指挥协调

在新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现场指挥部根据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具体指挥协调以下内容: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

(2)组织制定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单位)应服从工作组牵头单位指挥,工作组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救援工作情况;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的周边城市或地区;

(5)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6)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管委会有关决定事项。

3.4.4处置措施

按照生产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新区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事发地县政府应急力量。

(1)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和伤害类型,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2)人员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事故地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卫生、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政府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3)现场管制

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封锁有关现场、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等,当地县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医疗卫生救援

新区公共服务局和事发地县政府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6)环境监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由新区生态环境局和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跟踪监测事故对事发地区域空气、水源、土壤等环境的影响。

(7)社会动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新区管委会、事发地县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工作。

3.4.5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新区宣传中心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新区宣传中心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3.4.6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得到控制、消除后,由新区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新区应急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3.5恢复与重建

3.5.1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县政府以及有关单位,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解决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3.5.2应急期生活救助

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统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期生活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新区有关部门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群众,由新区公共服务局按照有关政策纳入低保范围。

3.5.3调查与评估

(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由省政府、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新区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建议,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新区管委会委托新区安全监管局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新区管委会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3)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发地县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并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新区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党委、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业、本行政区域上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评估,纳入年度突发事件评估报告,由应急委办公室汇总后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

3.5.4恢复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事故影响的县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恢复重建工作,由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4. 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保障

4.1.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新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完善新区、县、乡镇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4.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要求,组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增强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4.1.3基层应急救援力量。各乡、镇和社区、村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在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

4.1.4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引导、强化服务,积极支持和规范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经费保障

4.2.1新区管委会、各县政府所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应急演练等日常工作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支出,由改革发展局依法设置。

4.2.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无力支付的费用,由事发地县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4.2.3各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企业通过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转移风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围绕新区产业布局和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各类安全风险,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为企业量身定制新型保险产品,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4.3物资装备保障

4.3.1根据新区产业布局、规划建设和各县当前实际情况,按照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采取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新区有关部门、各县政府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4.3.2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物资政府采购、收储轮换、调剂调用机制,提高应急物资综合协调、分类分级保障能力。新区有关部门、各县政府要探索利用预签合同、灾害保险、落实税收政策、设立基金等多种经济手段,建设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实现社会资源的综合利用。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家庭储备应急物资。

4.4通信与信息保障

新区改革发展局会同新区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雄安移动、联通、电信、铁塔等有关企业配合,整合各部门(单位)的业务资源和专用通信网络,建立健全应急信息系统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完善整个系统的功能和信息数据,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网络相配套、多种路由共存的应急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新区各部门、各县要掌握本系统、本辖区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

4.5医疗卫生保障

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医疗专家队伍和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6交通运输保障

新区规划建设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新区公安局负责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4.7人员防护保障

4.7.1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防护和员工劳动保护,不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救援演练,提升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4.7.2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按照《河北雄安新区起步区综合防灾减灾专项规划》要求,推进起步区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形成多等级、多类型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4.7.3各县政府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4.7.4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8气象服务保障

新区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根据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4.9治安保障

新区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为救援队伍顺畅开展救援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5. 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新区本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安全生产类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安全生产类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5.2预案演练

5.2.1新区安委办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综合应急演练。新区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本系统、本领域开展1次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各县人民政府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本辖区开展1次综合应急演练。

5.2.2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和居民委员会也应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3预案修订

新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上报新区管委会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5.3.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5.3.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5.3.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5.3.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3.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5.3.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5.4宣传和培训

5.4.1新区有关部门、各县政府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范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5.4.2新区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新区公共服务局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5.4.3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委、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辖区特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4.4企事业单位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培训,普及广大从业人员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救援素质和能力,有效防范因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

5.5预案备案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雄安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5.6奖励惩罚

5.6.1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5.6.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自:雄安新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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