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与执行
【申请条件】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设定依据】
1.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全文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全文
【办理材料】
1.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1份 |
无 |
2.企业和税务机关在预备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谈签意向: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1份 |
无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
1份 |
无 | |
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
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
1份 |
无 |
3.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1份 |
无 | ||
2 |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 |
1份 |
无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
《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
1份 |
无 |
4.企业申请续签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1份 |
无 | ||
2 |
提供执行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报告 |
1份 |
无 | |
3 |
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说明材料 |
1份 |
无 | |
4 |
续签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的预测情况等相关资料 |
1份 |
无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申请续签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且完全满足续签条件 |
《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
1份 |
无 |
5.纳税人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人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书面说明 |
1份 |
无 |
【办理地点】
1.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机构】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主管税务机关
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的关联交易在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与以前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以前及安排未涉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4.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简要说明:
(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
(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7)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
(8)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说明内容还应当包括:
(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5.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安排的适用年度;
(2)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4)企业最近3至5年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5)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6)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7)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8)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9)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10)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11)对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2)企业关于不存在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所列举情形的说明;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6.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上述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所需所有材料;
(2)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3)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年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4)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
(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的;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4)预备会谈阶段税务机关和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8.分析评估阶段,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进行讨论。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协商,并进行调整。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正式申请:
(1)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合理,且企业拒绝协商调整;
(2)企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3)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4)其他不适合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1)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
(2)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
(3)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并已经结案;
(4)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且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5)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
(6)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
(7)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
(8)其他有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
11.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企业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12.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应当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将电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同时将电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年度报告应当说明报告期内企业经营情况以及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需要修订、终止预约定价安排,或者有未决问题或者将要发生问题的,应当作出说明。
13.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