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申请条件】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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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份 |
无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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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
1份 |
无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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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办理 |
代理委托书 |
1份 |
无 | |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1.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工作时间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的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6.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