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操作说明

黑龙江省税务局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操作说明

41332020-03-03 10:34  95商服网

【事项名称】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申请条件】

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办理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业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

2份

【办理地点】

1.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场所)

2.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5:30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流程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并于年度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将《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情况,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或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补缴入库。

9.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差额部分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并补缴入库。

相关标签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