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税务证件增补发
【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遗失、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证件增补发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税务证件增补发报告表》 |
1份 |
无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税务证件损毁 |
损毁的税务证件 |
1份 |
无 |
【办理地点】
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时间】
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场所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等,其他税务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领用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