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X000241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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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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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份数 | ||
1 | A03068《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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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境外 | 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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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3 | 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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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4 | 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报送) |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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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5 | 实际发生国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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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6 | 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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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7 | 享受零税率到主管务机关办理增值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 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应税行为,并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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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8 | 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报送) | 提供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以外的跨境应税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申请免征增值税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纳税人无法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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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9 | 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报送) | 提供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以外的跨境应税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申请免征增值税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纳税人无法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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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10 | 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 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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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11 |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及电子数据 | 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应税行为,并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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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12 | 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 | 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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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报送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7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8.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规定的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9.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包括: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0.以下几种属于特殊形式的书面合同:
(1)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2)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4)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报送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1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原报送材料原件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
12.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的,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13.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1)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 2 人的,只需提供其中 2 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2)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 2 人的,只需提供其中 2 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14.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报送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7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8.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规定的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9.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包括: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10.以下几种属于特殊形式的书面合同:
(1)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2)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4)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报送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1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原报送材料原件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
12.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的,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13.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的,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1)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 2 人的,只需提供其中 2 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2)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 2 人的,只需提供其中 2 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14.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