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X000232 税收减免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申请条件】
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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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份数 | |
1 | A0300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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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2 |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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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3 | 《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或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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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4 | 受灾证据、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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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5 | 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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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6 | 提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资料;因停产、停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如工商部门)证明或供电、供水部门用电、用水记录 |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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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7 | 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发展和改革部门文件明确重点扶持相应文件 | 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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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
8 |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不能使用土地的证明(包括未使用土地的地址、面积、起始时间及具体原因等情况) | 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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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表证单书】
1.A0300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docx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核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20个工作日;核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30个工作日;核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60个工作日;经核准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上述报送资料中涉及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并对外进行告知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税务机关对核准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6.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7.纳税人享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8.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9.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上述报送资料中涉及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并对外进行告知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税务机关对核准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6.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7.纳税人享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8.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9.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