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个人所得税)操作指南

广东省税务局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个人所得税)操作指南

67902019-12-13 17:15  95商服网
SX000224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个人所得税)

【申请条件】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税发〔2005〕17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四条
条款内容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字〔1999〕278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 条款号 第四条
条款内容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4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税发〔2007〕3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 文件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字〔1994〕020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第(六)项
条款内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双方身份证件 必报
原件
1份
2 房地产权证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3 房地产权证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4 契税完税凭证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5 契税完税凭证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6 原购房发票或收据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7 原购房发票或收据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8 售房合同或协议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9 售房合同或协议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10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11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省办税地图。广东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广东省税务局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个人所得税)流程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上述报送资料中涉及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并对外进行告知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8.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9.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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