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申报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房产税申报。
【设立依据】
|
|||||||||||||||||||
|
|||||||||||||||||||
|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
1 | 《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或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 | 自用房产或出租房产首次申报或房产信息发生变更的纳税人。 |
|
||
2 | 房屋租赁合同 | 出租房产首次申报或房产信息发生变更的纳税人。 |
|
||
3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 不支持免填单服务的税务机关所辖的房产税纳税人。 |
|
||
4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 |
|
||
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 不支持免填服务的税务机关所辖的房产税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的。 |
|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屋产权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8.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符合条件的纳税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房产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减征优惠政策。
9.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屋产权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8.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符合条件的纳税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房产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迭加享受减征优惠政策。
9.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