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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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2.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1)2019 年3 月31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 年4 月至2019 年3 月期间的取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2)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2019 年4 月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 个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1)2019 年3 月31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 年4 月至2019 年3 月期间的取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2)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2019 年4 月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 个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设立依据】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
1 | A03076《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必报 |
|
【表证单书】
1.A03076《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docx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