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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所属行业: | 工商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2020年度年报公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时间及方式
(一)报送时间: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年报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报送方式:各类市场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行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纸质方式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报(在海关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报告主体范围及要求
2020年12月31日(含)前在所在地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继续实施与人社、商务、统计、医疗保障、税务、海关、外汇部门合并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有减免税设备市场主体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海关管理市场主体补报2020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原规定的内容和渠道填报。
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除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年报外,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三、法律责任
逾期未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禁入。逾期未年报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将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依法予以处罚。
四、其他事项
市场监管部门不会以任何理由对年报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谨防诈骗。
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本系统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查询和异议等功能。
1、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系统支持按名称的关键词模糊查询,一次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地方特色公告需要到各省子网站的其他公告中查看。
2、市场主体填报年度报告、即时信息、简易注销申请和其他信息,通过本系统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进行填报。
3、自然人必须实名注册后才能使用个人中心相关功能。
1、本系统公示的信息来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市场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页下方的业务咨询电话或技术支持电话。
3、建议使用Chrome、IE等主流的高版本浏览器。
部门 | 业务咨询电话 | 技术支持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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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010-88650267 (工作时间: 上午 9:00-11:30 下午13:30-17:00) | |
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 12333 | |
国家统计局 | 010-68783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