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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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设立依据】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
1 |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关于《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相关资料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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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A05018《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为已出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有误的出口企业申请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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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