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
事项名称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办事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
条 件 | 1. 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2. 单位有健全的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3. 单位使用的供水设备应有有效期内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4. 供水单位应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 5.单位应配有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 |
申请材料 | 1.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 2.企业卫生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原件2份,纸质); 3.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纸质;注:通过工商协同分管平台核定); 4.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原件2份,纸质); 5.供水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原件2份,纸质); 6.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档案(卫生档案样式见附件)(原件2份,纸质); 7.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原件2份,纸质); 8.使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2份,纸质); 9.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原件2份,纸质); 10.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原件2份,纸质); 11.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提交《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原件2份,纸质)。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1996年7月9日第53号令)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
地 点 | 蒙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二楼社会事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