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南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_时间_申报条件_申请流程_优惠政策_入口及咨询电话

2019年南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_时间_申报条件_申请流程_优惠政策_入口及咨询电话

91262019-09-10 09:47  中国政务服务网

2019年南京市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概述:

南京市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正式启动,为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文件精神,结合关于江苏省组织申报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将南京市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流程说明如下:

点击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统登录入口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统登录入口

2019年南京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

2019年南京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

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市高企申报推荐工作需要,我市分三批次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分别为

第一批:5月24日

第二批:6月21日

第三批:7月26日

申请企业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

2019年江苏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

第一批:628

第二批:731

第三批:8月30日

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2019年南京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条件

(一)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16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19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四)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如属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有固定的紧密联系,在技术上有可靠依托的,科技人员的比例可适当放宽。

(七)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八)企业的技术性收入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产出的5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利税率高于全省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所得的收入,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单纯的商业经营收入除外)。

(九)企业必须有章程和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2019年南京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二)网上申报

1.企业首先通过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210.73.128.81/)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

2.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同时,将《企业注册登记表》纸质材料一份报送所在地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按认定管理系统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只有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校验的有效知识产权,才能填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企业要确保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写的数据与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上填写的数据完全一致。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要符合《工作指引》中“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并出具《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企业所在地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的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

3.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打印,并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并将上述材料扫描生成电子版(PDF格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企业须认真检查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下载打印,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扫描生成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刻录成光盘,连同纸质材料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企业还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地方汇总

1.各地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工作,确保每家推荐上报的企业均通过该系统提交了准确、完整的材料,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中的内容一致,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数据一致。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填写的数据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附件13),签字并加盖公章。现场核查情况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核查情况一致的企业,按批次由系统生成并导出《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附件2)、《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3)、《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附件4)。

2.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县(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县(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设区市各城区范围内的企业,由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管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内的企业,由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未设立科技部门或税务部门的高新区,由所在地县(市)科技部门会同县(市)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高新区管委会协助配合)。科技部门主要对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尤其对企业提交的II类知识产权进行认真把关,切实避免重复使用,并在《申报 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上加盖公章;对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核查复印件原件,确保与纸质复印件、电子版扫描件一致,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财政部门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税务部门主要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并在《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上盖章;税务部门还需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等财务指标与纳税申报系统是否一致出具意见。以上材料各有关部门在10日内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后,填报《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并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同时,各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需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将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通过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提交的企业清单必须与三部门盖章推荐的《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一致。

(四)材料报送

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各一式一份,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光盘(一式一份,用记号笔注明企业名称),统一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企业上报的纸质材料由推荐上报的科技部门存档一份备查。县(市)、省级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须将《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分别抄送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2019年南京市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哪些好处: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哪些好处

依据《南京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凡在下列支持的范围内,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

2019年江苏省南京市及各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如下:

区域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

1

南京市

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只要在下列支持的范围内,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

(一)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 高20万元奖励。

(二)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

(三)首 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2

玄武区

3

秦淮区

首 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首 次达到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追加5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综合高企资质、创新水平、销售规模、税收贡献、成长速度等要求,年度评选10家成长型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秦淮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4

建邺区

1)对首 次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首 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建邺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细则》

5

鼓楼区

6

浦口区

省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后备)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首 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南京市以外地区迁入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同年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浦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7

六合区

8

栖霞区

按照市文件要求,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 高20万元奖励。

为支持我区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我区在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进入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发放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创新券”。

政策依据:区财政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扶持力度

9

雨花台区

重点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2018年度雨花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10

江宁区

一、着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通过评价的企业,根据企业研发费用情况,给予最 高10%普惠奖励。

二、对进入市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 高20万元奖励,进入省培育库的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首 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建立“瞪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制度,对列入培育目录企业,在创新投入、发展空间、示范应用、人才引进、融资上市等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给予全方位保障。

奖励可以累加享受,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最 高可享8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江宁区创新发展行动纲要

11

溧水区

12

高淳区

支持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进入市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 高20万元奖励,进入省培育库的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给予首 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50万元奖励,给予南京市以外地区迁入的有效期内、且变更手续经备案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50万元奖励(中介代理机构引进的补助3万元/个),给予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高淳区企业创新主体培育2018—2020年行动方案》

13

江北新区

对在南京江北新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于201681日后首 次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认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补助。

(一)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认定的企业,按照认定前一年研发支出1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 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按照认定前一年研发支出2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 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南京江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办法》《南京江北新区促进创新创业十条政策措施


(一) 税 收 优 惠

1、 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 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含石油、天然气、贵重金属、稀有金属等开采项目),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

3、 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外方把分得的利润继续向企业投资,经营期又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经营期不满5年撤销该项投资的,应追缴已退的所得税款。

4、 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2019年南京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样本: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样本

2019年南京市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注意事项:

1. 申报企业需严格按照《通知》(可在江苏省科技厅网站:http://kxjst.jiangsu.gov.cn/通知公告栏中下载)申报程序要求,经自我评价符合条件后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以下简称“省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国网”)的网上申报工作。企业要确保在“国网”上填写的数据与其在“省网”上填写的数据完全一致。

2. 申报企业须认真检查上传“省网”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附件证明材料清晰完整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省网”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

3. 申报企业需提交纸质材料(一份)用于后期备查(纸质材料装订顺序详见附件1),并连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附件2,在“省网”下载打印并填写完整)和申报材料光盘(一式两份,用记号笔注明企业名称)于规定时间前报送到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各区通知为准)。

4. 各区(园区)科技部门须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企业的“省网”中填写的数据和附件,以及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企业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符合要求。

5. 各区(园区)科技部门需在每批次截止日期前,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地方审核情况”部分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附件3,签字并加盖公章)、《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连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及光盘统一上报(地址:南京科技中心6号门617室)。现场核查情况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6. 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依据各区(园区)上报的《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汇总表》,负责审核各区(园区)推荐企业的纸质材料和在“省网”填报情况,并将审核情况反馈给各区(园区),由各区(园区)通知企业进行网络和纸质材料修改。



2019年南京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咨询电话:

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李亮 李天童

话:025—83379768  57715164

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吴倩雯、任海玲

话:025—85485928、85485971

材料报送地址:南京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管理与高新技术服务处(南京市龙蟠路171号510房间)

南京市网上填报咨询:

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周进 曹媛 徐亭婷

相关政策咨询:

南京市科技局:袁日灿 濮少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需申报材料及附件下载:

企业需按照申报材料样式(省高企网下载)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是可以公开的,不涉及国家安全等保密信息。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附件2:企业承诺书

附件3:中介机构承诺书

附件4: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

附件5: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表

附件6:企业职工总体情况说明

附件7: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附件8: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附件9:科技部门审查情况表

附件10: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附件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信息汇总表

{placeholder tag=p i=204} {placeholder tag=span i=947}{placeholder tag=span i=948}附件{placeholder tag=span i=949}12:{placeholder tag=span i=950}{placeholder tag=span i=95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联系方式表{placeholder tag=span i=952}

{placeholder tag=p i=205} {placeholder tag=span i=953}{placeholder tag=span i=954}附件{placeholder tag=span i=955}13:{placeholder tag=span i=956}{placeholder tag=span i=957}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placeholder tag=span i=958}

{placeholder tag=p i=206} {placeholder tag=span i=959}{placeholder tag=span i=960}附件{placeholder tag=span i=961}13:{placeholder tag=span i=962}{placeholder tag=span i=96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形式审查要点{placeholder tag=span i=964}

{placeholder tag=br i=18}
相关标签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