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营改增)申报
1 功能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关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是根据缴纳义务人月(或季)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确定,而非提供娱乐服务或广告服务的销售额确定。
2 操作步骤
1、 进入方式:
1)登录吉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收入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营改增)申报】,点击进入界面。
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填写主表数据和附表《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后确认录入无误,点击【申报】按钮。
3、 点击【是】跳转到【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联合缴款】页面进行缴税。
3 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在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营改增)申报前,必须先做文化事业建设费认定。
2、 纳税人在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营改增)申报前,应先做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