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 功能概述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纳税人在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受理,发送给经营地的税务机关。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可通过核心系统调阅查询对应税务机关相关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
纳税人合同延期的,既可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也可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起延期。
受理方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系统应保留原有效期限记录,同时将延期后有效期限反馈另一方税务机关。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可通过核心系统调阅查询对应的税务机关延期信息。
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建筑服务企业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受理并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时,应及时将信息传递至建筑服务企业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所谓建筑服务企业,是指经营方式为“建筑安装”或者“装饰修饰”的企业。
为了解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活动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相关税收流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享《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信息,协同加强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对于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在国家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建筑服务企业,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采取联合办税或委托代征的方式,合作征收税款。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时向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传递《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等信息,开展相关税费征收管理。
2 操作步骤
1、 进入方式:
1)登录吉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点击进入界面。
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 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_基本信息”栏中,填写“经办人”、“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跨区域经营地行政区划”、“跨区域经营地街道乡镇” 、“跨区域经营地”、“经营方式”,其中经办人座机或手机必录其一,联系人座机或手机必录其一;在“跨区域经营情况”中,点击增行,填写需要填写的“合同名称”、 “合同有效期限起”、“合同有效期限止”和“合同金额”;填写“合同相对方名称”。
3、 编辑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
4、 点击【下一步】跳转至上传附送资料页面。
5、 点击‘上传’在弹出界面选择本地采集文件开始上传(可一次上传多个文件),点击【确定】按钮,系统提示上传成功!
6、 附列资料逐个上传完毕,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提示提交成功,该申请提交到税务机关系统中,申请操作全部完成。
3 注意事项
1、 保存时,系统监控经营方式取值为“建筑安装”时,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中国标行业的取值是否包括“建筑业”类码值。如否,则提示该纳税人国标行业非建筑业,“经营方式”不得选择“建筑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