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业务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操作流程】
【纳税人端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
(1)【办税中心】 - 【税务行政许可】-【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点击进入申请界面。
(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可快速查找,进入申请界面。
2、具体操作
(1)填写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表,录入申请人、上年收入情况、其他情况等内容,依次点击【保存】、【下一步】。
(2)弹出提示界面,点击【提交】,如需下载申报凭证,可点击【下载凭证】按钮。
(3)税务人员审核后的状态
= 1 \* GB3 ①若税务人员同意受理,则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可查询到“资料受理通过,审核中”的状态。
= 2 \* GB3 ②若未通过税务人员审核,需补齐补正,则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可查询到“受理不通过,待补齐补正”的状态,修改后重新申请。
= 3 \* GB3 ③若经税务人员审核后,不予受理,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可查询到“不予受理”的状态,流程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