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操作方式:
第一步:登陆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中选择综合信息报告,点击进入;
第二步:在制度信息报告中选择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点击进入;
第三步:在操作中点击增加按钮,增加一行;删除按钮,删除新增加的信息或已存在的信息;基本存款账户有且只能有一个;点击保存,暂存填写报表信息;点击重置,将报表还原到初始状态;
第四步:填写完信息之后,点击附送资料,选择必报的附件,上传附件;
第五步:点击选择文件,可以选择本地选择和手机上传两种方式上传附件。本地选择是在本机上上传附件,手机上传是手机扫描二维码上传附件;
第六步:点击下一步,查看受理系统回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