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缴销
一、 业务概述
1.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税务机关发票换版时,应对纳税人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用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对缴销发票实物销毁。
5.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二、 业务前提
纳税人状态为正常。
三、功能节点
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验旧缴销——发票缴销
四、操作步骤
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中央“我要办税”,点击“发票使用”。
第一步:填写表单
录入相关信息,点击“下一步”。
第二步:办税人员身份确认
确认办税人员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预览提交
系统将提供纳税人预览填写的表单信息。
若有问题,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若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点击“确定”后,完成本事项申请。
可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查看刚才填写的表单信息,可点击“撤销申请”撤销减免退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