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复评申请
一、 业务概述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 业务前提
纳税人户管状态正常。
三、 功能节点
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复评申请
四、 操作步骤
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中央“我要办税”,点击“查看更多”。
第一步: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填写表格,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原因,并填写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确认后点击“下一步”。
第二步:预览提交
系统将提供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的预览。
若有问题,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若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查看刚才填写的表单信息,可点击“撤销申请”撤销纳税信用复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