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补评申请
【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业务前提】
1.纳税人户管状态正常。
【功能节点】
河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补评申请
【操作步骤】
第一步: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填写表格,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评年度和申请补评原因,并填写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确认后点击“下一步”。
第二步:预览提交
系统将提供纳税信用补评信息的预览。
若有问题,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若确认无误,点击“提交”。
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查看刚才填写的表单信息,可点击“撤销申请”撤销纳税信用补评信息。
可在“已办事项”中查询申请受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