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登记
【业务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操作步骤】
1、功能入口
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状态信息报告】-【停业登记】。
2、事前监控
事前监控为办理此业务需满足的条件,若监控结果栏显示“不通过”,说明您不满足办理条件,无法办理此业务;
3、填写申请表
(1)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识别号和名称;
(2)系统默认停业期限起为下个月,可手动修改;
(3)停业期限止手动选择。注:停业期限止必须大于停业期限起;停业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4)系统默认报告日期为当前日期,可手动修改。
4、预览提交
请仔细查看您填写的停业登记报告表,确认无误再提交。申请一旦提交,将无法撤销。
5、完成
停业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返回下图界面。您可查看提交的申请资料,并签收。
【情景互动】
1、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必须为个体工商户,且停业期间已经核定定额;
2、纳税人存在未申报记录或者未缴税款,不能办理停业登记;
3、纳税人停业到期后无需办理复业手续,到期自动复业。
4、停业期间不允许使用发票,特别提醒有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停业期间税控设备要如期抄报税清卡。
5、停业期间需要提前复业的纳税人,需要通过复业登记的模块办理提前复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