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
1适用范围
实际工作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因种种原因可能造成实际缴纳的税费大于应缴纳的税费(以下简称多缴税费),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多缴税费予以退还或抵缴其原有欠税。多缴税费形成的原因构成了退抵税(费)审批业务的各种数据来源,具体分为如下类别:误收多缴,主要指纳税人自行发现多缴税款情况;入库减免,对于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执行先退税后评估的管理要求;汇算清缴结算多缴;车辆购置税退税等。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退(抵)税申请,税务机关将其多缴税款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当退税予以退还。
一般退(抵)税管理包括以下内容:误收多缴退抵税、入库减免退抵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车辆购置税退税、车船税退抵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和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
2访问路径
纳税人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不予加收滞纳金审批。
3操作流程
1.填写不予加收滞纳金确认表。
2.保存提交
4注意事项
1.需要税务端审核,请确保填写资料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