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提供、从境外引进或者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审批指南

向境外提供、从境外引进或者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审批指南

11562022-01-04 08:57  95商服网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向境外提供、从境外引进或者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审批

子项名称: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2001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向境外提供、从境外引进或者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国家对林木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家林业局批准。”

    (二)实施依据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2号)

第二十二条: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国家林业局提交《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说明;

(二)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证明和试验方案材料;

(三)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供相关的项目或者协议文本;

(四)为境外制种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提交对外制种协议文本;

(五)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出具《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或个人;

2.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或个人;

    3.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人具有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

2.从境外引进的林木种质资源用于科研、试验;

3.向境外提供的林木种质资源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或野生林木种质资源。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从境外引进的林木种质资源不是用于科研、试验的;

3.向境外提供的林木种质资源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或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或者《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说明

原件

1

纸质/电子

 

注明栽培地点、用途,并签字盖章

 

2

引进用途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证明用途及试验地点

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

3

引进试验方案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详细说明试验方法

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

4

国家惠益共享的方案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

5

对外制种协议文本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明确双方责任

为境外制种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

6

相关的项目或者协议文本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直接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3.网上办理

办理入口:http://www.forestry.gov.cn/xzsp.html

(二)办公时间

窗口接收: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

2)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收文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根据《种子法》第十一条及《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2号)第二十二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4)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许可表可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被许可人。

2.当场决定:无

3.并联审批:无

4.特殊程序:无

(二)依申请变更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注明项目的,变更内容证明材料提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一般程序办理。

(三)补证

被许可人遗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的,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补发申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情况核实后进行补发。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1.《国家林业局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国家林业局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国家林业局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

 

         有效期:          日至                                 编号:

申请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

 

单位(个人)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合作国家

 

合作单位(个人)

 

合作原因

 

开展

合作

研究

利用

林木

种质

资源

1.树(品)种                    

 

学名

 

数量

 

单位

 

合作地点

 

2.树(品)种                    

 

学名

 

数量

 

单位

 

合作地点

 

3.树(品)种                    

 

学名

 

数量

 

单位

 

合作地点

 

4.树(品)种                    

 

学名

 

数量

 

单位

 

合作地点

 

5.树(品)种                    

 

学名

 

数量

 

单位

 

合作地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意见

 

 

 

 

 

 

        日(章)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场许不准〔20******

 

关于不予***公司向境外提供

(或从境外引进、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的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你公司申请办理《国家林业局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或《国家林业局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国家林业局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的材料收悉。经审核,你公司申请向***国提供(或从***国引进、与***开展合作研究利用)***不符合《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条件:“***”因此,决定不予许可。

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60日内,可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

 

     抄送: ***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日印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设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二)电话咨询:01084239633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84238747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861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公交和平里南口或和平里路口南站下车步行5分钟即到;地铁和平里北街站出站步行10分钟即到。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

1.打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www.forestry.gov.cn点击右上角的“行政审批”或点击左侧的“在线服务”中的“行政审批”。

2.直接点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www.forestry.gov.cn/xzsp.html

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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