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操作说明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操作说明

51602019-07-27 14:22  中国政务服务网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1 功能概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2 操作步骤

1 进入方式: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点击进入界面。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2 点击【项目编号】回车,查询不动产信息,选择1条数据,点击 “确定”按钮;或者输入项目编号查询,选择数据,点击 “确定”按钮。

3 点击增行,录入需要申报的数据项,检查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 “申报”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 “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3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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