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挂失、损坏管理
一、功能概述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对缴销发票实物销毁。
因发票改版、换版不能再使用的旧版空白发票,由纳税人提出缴销申请,报税务机关缴销。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二、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办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挂失、损毁报备】,点击进入界面。
2、点击【增行】,填入发票挂失损毁信息、填入挂失损毁情况说明。
3、编辑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