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证件遗失、销毁管理操作流程说明

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证件遗失、销毁管理操作流程说明

53642019-07-24 10:36  中国政务服务网

证件遗失、销毁管理

一、功能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应写明遗失证件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遗失证件的种类等情况并声明作废;遗失声明应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的媒体上发布”。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等,其他税务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领购簿、委托代征证书等。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税收违法行为处理。

二、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办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证件遗失、销毁管理】 ,点击进入界面。

2、在“基本信息”栏中,填写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在“联系人信息”栏中录入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码。点击页面的【点击此处下载表格】按钮,点击弹窗窗的【保存】即可成功下载附件表格。

3、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后,点击【确定】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有违法违章情况时触发税收违法行为处理。

2、系统自动触发证件增补发。

3、前置条件-税务证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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