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1、 功能说明
(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能够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2、 操作路径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à税务行政许可à税务行政许可à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3、 前置条件:
(1) 已经正常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
(2) 法人,其他组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4、 操作步骤
(1) 步骤1:主界面
(2) 步骤2:填写信息,选择联系人信息,上传附件
(3) 步骤3:提交
对填写的信息确认无误后,可进行提交。点击提交按钮,系统提示提交结果:
(4) 步骤4:查看进度
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模块,查询已提交办税事项受理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