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操作说明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操作说明

175362019-07-13 12:55  中国政务服务网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

业务概述

本模块适用于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办纳税人使用,纳税人通过此模块提交的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信息申请由税务机关受理,审核通过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同步产生纳税人提交申请的相关信息。
本模块可具体操作的涉税事项包括: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申请及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电子税务局开户、实名信息采集等10个办税事项。
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本模块:
(一)法定代表人在税务部门存在非正常户信息的暂不适用本业务模块。
(二)已在税务机关前台进行信息登记的纳税人暂不适用本业务模块。
操作说明
一、登录与申请
(一)纳税人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后,通过【我要办税】-【套餐业务】-【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路径进入。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 
(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功能界面,分为“首次登录”和“再次登录”,“首次登录”适用于未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验证身份、设置密码且未在税务机关前台办理信息确认的新办纳税人。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功能界面 
(三)身份验证: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纳税人名称”,点击[查询]。
1.如果出现任意一项不符,系统提示:未获取信息,请核实信息录入是否正确或工商信息尚未共享,请稍后再试。
2.如果是已经验证并设置密码的纳税人,系统提示:您已设置了密码,请在页面选择“再次登录”访问。
3.如果是已经在税务局前台办理信息确认的纳税人,系统提示:您已在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确认,不适用本模块。
(四)密码设置:验证通过后进行密码设置,用于“再次登录”时使用。本模块设置的密码非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密码,为临时密码,仅适用于本模块。密码两次输入一致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主界面。密码设置为【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临时密码,如若丢失,密码无法找回,只能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前台办理相关业务。
(五)再次登录:适用于已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身份验证并设置密码的新办单位纳税人。输入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登录密码”,点击[下一步]完成登录,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主界面。
(六)纳税人登录成功后,点击[新增信息]按钮,带出《套餐式服务使用协议》。
套餐式服务使用协议 
(七)仔细阅读《套餐式服务使用协议》,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点击“已阅读并同意上述套餐式服务使用协议”和[下一步]按钮,进入“‘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申请事项表”列表界面。
(八)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申请事项表”列表界面,纳税人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申请”和“不申请”两个单选框必须勾选其一。单位纳税人的“登记信息确认”和“实名认证”项默认为必申请项;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项默认为“申请”,“实名认证”项默认为“申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项默认为“不申请”。每个涉税事项无论是否申请,都会出现相应的提示框,对该涉税事项办理的原则、前提条件、后续需要办理的涉税事项信息进行提醒。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 
二、登记信息确认
按照“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设立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业务时,应凭借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的采集确认,税务机关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
(一)单位纳税人核对“‘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个体工商户核对“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表”:仔细核对系统带出的工商共享信息,如工商带出信息有误或不完整,退出【登记信息确认】模块,前往工商部门办理核对和变更手续后,再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确认工商带出信息无误,点击底部[确认]按钮,进入下一个界面;
登记信息确认 
(二)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生产经营地址选择主管税务机关,先选择市局,再选择区县局,选择完毕后点击[确认]按钮,跳转到“登记信息确认表”填写界面。
 
(三)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登记信息确认表”,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对当前表单逻辑关系进行校验,校验无误提示“保存成功”;若需要继续填写,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下一个模块的填写操作,点击[下一步]按钮会自动保存当前表单;若发现前面的申请事项需要调整的,点击[上一步]按钮,回到上一个申请事项表单;如果需要关闭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填写,可以点击[关闭]按钮,回到查询界面。

 
注意事项 
1.请真实、准确、完整填写信息,并对录入信息和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主管税务机关的选择,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生产经营地址来选择,如果选择错误,税务机关将退回。
3.纳税人在总分机构性质中选择“总机构”、“分支机构”、 “分总机构”任意一种时,关联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为湖南省内的纳税人,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可自动带出该单位其他相关信息;若为外省的纳税人,关联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信息需自行填写其相关信息。请认真核对表单中系统带出或手工录入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信息,如有误,可手动修改。
4.“注册资本信息”中的注册资本之和须等于“注册资本总额”,“投资方信息”中的投资方投资金额(万元)之和须等于“投资总额”,特别注意投资方投资金额以万元为计量单位,而“投资总额”以元为计量单位。
三、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业务概述
单位纳税人在进行登记信息采集后,应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在使用前还应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填写“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表”,请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并注意选择报送的会计报表种类应与财务会计制度相匹配。
 
操作说明
(一)纳税人在录入【登记信息确认】后点击[下一步],进入【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功能界面。
(二)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表 
注意事项
1.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定的法律责任。
2.纳税人未准确填报适用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事项的办理。
3.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4.如果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栏选择“是”,在提交备案时,系统会提示“请您三个工作日内携带计算机记账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办税服务厅查验。”
5.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选择按季申报,如有需要可以选择按月申报;一般纳税人(除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可以选择按季申报外)一般选择按月申报。

四、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的事宜。
操作说明
(一)纳税人完成上个模块内容点击[下一步],进入【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功能界面。 
(二)填写《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并上传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图片材料。
(三)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目前,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仅受理规定期限内新增账户信息的报告,如果逾期报告的账户信息,需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3.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定的法律责任。
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审核通过后,纳税人需打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留存备查。
5.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需与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签署授权(委托)划缴协议事项。
6.纳税人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交的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通过后,导入金三核心征管系统。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业务概述
连续12个月内,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操作说明
(一)纳税人在完成上一个页面的内容录入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功能界面。
(二)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三)数据项“纳税人类别”单位纳税人默认选项“企业”;个体工商户默认选项“个体工商户”,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并点击[下一步]。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发票票种核定
业务概述
对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此功能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
操作说明
(一)纳税人在完成上一个页面的内容录入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发票票种核定】功能界面。
(二)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发票票种核定表,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校验通过后点击[下一步],此时会弹出提示“操作成功,领票人请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注意事项 
1.请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发票票种核定表,并对录入信息和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当“发票种类名称”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先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如果属于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3.“每次最高领票数量”不能大于“每月最高领票数量”且不能大于“持票最高数量”。
4.根据新办纳税人发票票种核定即时办结规则,当“发票种类名称”选择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每月最高持票数量”不得超出25份;当“发票种类名称”选择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时,“每月最高持票数量”不得超出1卷;当“发票种类名称”选择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每月最高持票数量”不得超出100份。
5.根据新办纳税人发票票种核定即时办结规则,当“发票种类名称”选择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时,“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当“发票种类名称”选择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当“发票种类名称”选择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6.领票人在提交完申请后,需要在首次领用发票的时候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名认证。
7.个体工商户领购定额类发票涉及定额管理问题,本功能暂不支持申领,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业务概述
对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通过此功能向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操作说明
(一)纳税人在完成上一个页面的内容录入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功能界面。
(二)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注意事项 
1.请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并对录入信息和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只能选择“初次”,“变更”不可选。
3.根据新办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即时办结规则,最高开票限额不能超过十万元,超过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八、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申请及初始发行
业务概述
对需要使用发票新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通过此功能向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交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购买申请,同时税务机关需要对税控设备进行初始化处理,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操作说明
(一)纳税人在完成上一个页面的内容录入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申请及初始发行】功能界面。
(二)填写规则
1.阅读《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完毕后,点击[关闭]按钮,方可进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申请及初始发行】功能界面进行填写。
 
2.购买方式:必录项,可选择“现场支付领购”或者“网上支付领购”。
3.航天信息网址、百旺金赋网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服务供应商的官方网站链接,选择确认后,跳转至服务商官方网站进行税控设备的在线购买。
4.填写完毕后,该模块没有需要保存的表单,因此[保存]按钮不可点击;若需要继续填写,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下一个模块的填写操作,点击[下一步]按钮会自动保存当前表单;若发现前面的模块内容填写有误或需要进行修正,点击[上一步]按钮,回到上一个申请事项表单;如果需要关闭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填写,可以点击[关闭]按钮,回到查询界面。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航天信息或者百旺金赋任意一家服务商。
2.如果购买方式选择“现场支付领购”,请持《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到第三方服务商公司现场支付领购防伪税控设备后,再将设备带至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发行。
3.如果购买方式选择“网上支付领购”,请完成在线支付后,联系服务商将领购的防伪税控设备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初始发行。

九、发票领用
业务概述
对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使用此功能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用发票。
操作说明
(一)纳税人完成上一个页面内容填写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发票领用】功能界面。
(二)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发票领用申请表。
 
注意事项
1.新办纳税人套餐审核成功后,请在3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领取发票。
2.目前电子税务局暂只支持升级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网上领购,如需办理该项业务请先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购买发行业务。

十、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开户
业务概述
新办纳税人的法人代表或业主需首先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实名认证,才能办理电子税务局用户注册。
已完成实名认证的纳税人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或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的方式完成注册。
 

十一、实名信息采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需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认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未进行实名认证的,一律不得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必须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通过实名认证后,才可对其他办税人员进行实名认证。
操作说明
(一)纳税人在完成上一个页面的内容录入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实名信息采集”页面时,系统同时弹出阅读框,纳税人阅读完点击关闭。
 
(二)“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纳税人办税授权信息采集表”:链接功能键,点击下载打印《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和《纳税人办税授权信息采集表》。
 
(三)填写完毕后,点击[一键提交]系统对当前表单逻辑关系进行校验,校验无误提示“您所申请的涉税事项是否全部填写完毕?”,选择“否”,仍为当前页。点击“是”系统弹出提示框:“提交成功,您的申请事项已经接收!请在3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业务和实名认证。”;若发现前面的模块内容填写有误或需要进行修正,点击[上一步],回到上一个申请事项表单;若需要关闭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填写,可以点击[关闭],回到查询界面。
注意事项
1.实行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2.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3.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人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十二、其他操作
纳税人通过【再次登录】界面登录成功,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已录入的【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记录。查询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办理状态:
(一)如果新办纳税人套餐的状态为[待受理],表示您已经保存了申请表单,未提交至税务机关。此时,您仍可以对申请表进行“修改”。
 
(二)如果新办纳税人套餐的状态为[已接收],表示您的申请事项已提交至税务机关,等待税务机关处理。此时可查看表单样式以及税务机关同步更新的进度状态,对于退回的单个表单可以重新修改并提交。
(三)如果新办纳税人套餐的状态为[已退回],表示您提交的套餐式服务申请表单因登记信息确认表数据有误,被税务机关打包退回。此时可对套餐式服务申请事项表单进行重新修改并提交。
(四)如果新办纳税人套餐的状态为[已反馈],表示您提交的套餐式服务申请表单税务机关已全部审核完结。此时可查看表单办理进度与状态,其中退回的表单不可重新修改提交,如有需要请通过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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